關於鯨魚

飛行鯨魚有限公司(鯨魚租屋),成立於西元2000年,精於不動產租賃.專營租廠房,租辦公,租屋仲介之服務。
目前直營店分布於台北,新北,桃園,新竹,竹北,高雄共有有22家直營店,.

我們首創:"租屋安全sop ".及"電腦篩檢​,​​不良房客名單 "

本公司並於民國91年獲得優良仲介業者表揚.   
 

鯨魚租屋提供專業完整的租廠房,租辦公,租店面,租住家之仲介服務~

 
一.租賃服務:
 
 鯨魚租屋可代房東處理所有租屋的事。委託出租,一切由鯨魚租屋代勞。
 
1.房屋出租前之整理準備,復水復電.
2.每月提醒房客繳房租。
3..租期內,房客所提關於房屋或契約之任何問題,可請鯨魚租屋代為回覆解決。
4.房客拖欠租金,鯨魚租屋協助您催討。問題房客,協助驅離收回房屋,並免費代寄存証信函保護房東。
5.租約到期, 結算房客應繳之水電、瓦斯等費用。協助點收房屋。
 
二.出租安全管制:
   電腦篩檢​,​​特殊房客名單
   多年來,鯨魚租屋經手過的各種"特殊"房客都留下他的電腦記錄,如長期欠租,霸​佔房屋不還.​嚴重破壞房屋,詐騙   
   詐騙集團租屋,暴力,吸毒,租屋蟑螂​,自殺...等等
​   有些是用人頭租屋,或是看職業談吐儀容皆很正常~但住進去之後就變了一個人,,這些很難查覺~​
   所以在出租前,我們儘可能憑房客的手機,名字或身份號透過鯨魚租屋電腦篩檢,查出其是否有以上之紀綠。
 
  
三.安全sop:
1.簽約前鯨魚同仁須向房東清楚報告房客職業及房屋使用方式。
2.簽約時,房客至少須付1月租金和1月押金,房客想少付,鯨魚租屋為安全為重皆不准簽。(特案需主管核准)
3.房客有付訂金,但未簽約,鯨魚同仁不准先將房屋之鑰匙交給房客.
4.”財務管理公司”可能是討債公司,鯨魚同仁須報告主管嚴密審核….
5.出租倉庫,防止租到-放置環保癈棄物.......等等.. 
 

鯨魚租屋目前22家直營店,希望優秀的人才加入我們,共同成長,  
 

本公司接受中華電視的友善企業的訪問影片: 華視新聞雜誌-可帶孩子上班友善企業 https://youtu.be/74ZuUdoomQ0  

歡迎有台北租屋租辦公室,新北租屋租廠辦,桃園租屋租辦公租廠房,新竹租屋租辨公室,竹北租辦租廠房,高雄租屋租廠房及全台灣租廠房及廠房出租之需求者來找鯨魚租屋,我們會秉持專業及安全為重為您盡心服務。

依法公布:本公司(鯨魚租屋)性騷擾防治條列:

第一條:為提供人員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租屋仲介服務環境,並採取適當之預防、糾正、懲戒及處理措施,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,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勞動部頒布之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」,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。

第二條:前條所稱之性騷擾,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之定義,指前揭人員於執行職務及租屋或房屋出租時,任何人(含各級主管、員工、客戶…等)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;或主管對前揭人員及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之交換條件。

具體而言,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如下:

(一)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、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。

(二)與性有關之不適當、不悅、冒犯性質之語言、身體、碰觸或性要求。

(三)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。

(四)強制性交及性攻擊。

(五)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

第三條:本公司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,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,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,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。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,應即檢討、改善防治措施。倘若前揭人員於非雇主所能支配、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,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、提供必要防護措施,並事前詳為告知。

第四條:員工於工作場所遇有性騷擾時,可向鯨魚租屋總公司管理處總經理申訴。申訴管道如下:

電話:03-4529169

傳真:03-4345134

電子信箱:realhion@gmail.com

以上申訴管道將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。

第五條:本公司(鯨魚租屋)將利用電子郵件、通訊軟體等傳遞訊息方式,加強宣導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;並不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,於在職訓練或工作場所中,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,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。

第六條:本公司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,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,並注意下列事項:

(一)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。

(二)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。

(三)對行為人之懲處。

(四)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。

第七條:本公司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,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,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。申訴處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,並為會議主席,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,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;置委員三人至七人,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,且委員會之女性成員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。

第八條:性騷擾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。以言詞申訴者,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。

申訴書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,並載明下列事項:

(一)申訴人姓名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、申訴日期。

(二)有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名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
(三)申訴之事實及內容。

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範例,而其情形可補正者,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。逾期不補正者,申訴不予受理。

第九條: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作成決議前,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;申訴經撤回者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。

第十條:本公司調查性騷擾事件時,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:

(一)性騷擾事件之調查,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,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。

(二)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、公正、專業原則,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。

(三)被害人之陳述明確,已無詢問必要者,應避免重複詢問。

(四)性騷擾事件之調查,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,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。

(五)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,應避免其對質。

(六)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,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,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。

(七)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,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,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,應予保密。

(八)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、調查、偵察或審理程序中,為申訴、告訴、告發、提起訴訟、作證、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,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。

第十一條: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、調查及決議人員,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。違反者,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,本公司並得視其情節,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,並解除其選、聘任。

第十二條: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;必要時,得延長一個月,並通知當事人。調查結果,應做成附理由之決議,並得做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。

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,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,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

申訴處理委員會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、申訴之相對人及本公司,並註明對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,二十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復。但申復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,自知悉時起算。

提出申復應附具書面理由,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。經結案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,再提出申訴。

第十三條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當事人對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決議提出申復:

(一)申訴決議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。

(二)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。

(三)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5條規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。

(四)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,犯刑事上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者。

(五)證人、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、鑑定為虛偽陳述者。

(六)為決定基礎之證物,係偽造或變造者。

(七)為決定基礎之民事、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,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。

(八)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。

(九)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。

第十四條: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,公司將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調職、降職、減薪、懲戒或其他處理。如涉及刑事責任時,公司將協助申訴人提出申訴。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,公司將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。

第十五條:本公司對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決議應採取追蹤、考核及監督,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,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。

第十六條:當事人有輔導、醫療或法律協助等需要者,本公司得主動轉介或提供專業輔導、醫療機構或法律協助。

第十七條:本公司不會因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,而予以解僱、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。

第十八條: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公司員工,本公司依本辦法提供應有之協助。

第十九條:本辦法未盡事宜,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,若有牴觸性別工作平等法者,牴觸無效。